1.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沒有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工資7000元每月需要繳納(7000-5000)* 3% = 60元個稅;
2.按照新的個稅標準,起征點調整為5000元,7000元減5000元的收入正好在3%的檔內,所以繳稅等於(7000減5000)乘以3%減0等於60元。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和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額減除50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3.營業收入,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項所得的數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