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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拿到取保候審的判決書到現在已經15天了。沒還給有同樣經歷的人嗎?

由於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押金退還和沒收的期限,實踐中押金退還和沒收被拖延。

“拿判決書去拿回來”是去哪裏拿回來?如果妳去公安機關“退押金”,要麽公安機關發通知退押金妳去銀行取,要麽公安機關通過自己的財政墊付。請根據自身情況詢問公安機關。

法律分析

按理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通知其到銀行領取保證金。因此,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和退還保證金的程序應該是同步的,但在實踐中卻出現了脫節——有時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早已走完。不過,退還押金的手續還在辦理中。這種情況有其獨特的成因:因為按照正常流程,為了防止當事人在收到押金後退回“收據”,需要配置警察與之壹起辦理手續,這就導致了司法資源的短缺。因此,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時,警方會統壹到公安機關財務部門取錢墊付“保證金”。並讓收到錢的嫌疑人在通知書上簽署“知情同意書”,然後由公安機關挑時間壹次性到其財務部門取保證金,導致有時嫌疑人根本看不到“取保候審通知書”,而實際收到保證金的現象。

由於保證金的退還由警方負責,又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在實踐中,人們往往會忘記辦理取保候審保證金。所以如果通過各種形式還沒有收到押金,建議向公安機關反饋情況,壹般會盡快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 *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並確定押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持《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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