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醫院職工也有享受假期的權利。醫院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必須支付員工三倍的工資。如果醫院拒不支付,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核實後,責令醫院盡快改正,並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勞動報酬。醫院接到通知後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醫院支付賠償金,並強制醫院支付三倍工資。員工也可以選擇勞動仲裁,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將做出裁決,強制醫院支付三倍工資的假期工資。如果醫院有三倍的工資安排節假日工作,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全年有11個法定假日,包括:
大年初壹;
春節三天;
清明節;
勞動節;
端午節;
中秋節;
國慶節持續三天。
法定節假日工作屬於加班,必須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低於本人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得用請假代替。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