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有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轉移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受讓人申請作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受讓人申請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如果不允許,可以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這體現了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恒定原則。
刑法和民法的區別在於:
從法律的性質來說,民法屬於私法,刑法屬於公法。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保護個人壹般生活關系的基本價值來維護和平與安全。刑法作為壹種公法,處於國家權力主導的法律地位。只要主體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就應該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
從強制的角度來看。刑法的強制性規範,民法的選擇性規範。刑法的強制性與民法的選擇性的區別,不僅是刑法與民法各自價值中“正義”與“公平”的初步體現,也是司法實踐中如何保護民法中無權利利益這壹難題的解決之道。
從法律關註的角度來看。民法重客觀,刑法重主觀。所謂刑法註重主觀性,是指刑法註重行為和主觀要件,而所謂民法註重客觀性,是指民法註重行為的結果。
從監管範圍和法律淵源來看。民法比較靈活,刑法比較穩定。民法調整範圍擴大,法源多樣,刑法調整範圍受限,法源有限。
從法律效果來看。民法是矯正性的,刑法更是懲罰性的。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根據民法或者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因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采取刑罰和非刑罰處理的形式,其中刑罰是所有制裁中最嚴厲的,涉及行為人的人身、財產等重大權益。壹旦實施,行為人的自由可以被限制,財產會喪失,精神會受到損害,甚至生命會被剝奪,而且實施後大多是不可逆的。
從順序來看。民法第壹,刑法第二。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由不同領域的法律部門組成的,這些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適用上有壹定的優先順序。所謂刑法二階,是指刑法並不懲罰所有的危害行為,而是在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規範無法調整的情況下進行第二次調整。即只有在使用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仍無法遏制的情況下,才能在立法上將某壹行為界定為犯罪。
參考數據
新民事訴訟法全文解讀。百度文庫[引用時間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