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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民間借貸最高利率和逾期利率的規定

199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界定了民間借貸的類型,包括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即不包括法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但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約定的利率大多超過了這壹規定,所以很多借款人故意欠錢不還,等著貸款人起訴甚至主動要求貸款人起訴,因為通過訴訟,他們承擔的利率不能超過銀行的4倍。這種惡意負債、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浪費了有效的司法資源。

1年9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所定義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息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24%,但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支付的金額超過24%但不超過36%的。

24%的比例其實並沒有偏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中1991的四倍利率的規定,因為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在6%左右,司法解釋確定了壹個固定的比例,相對容易操作。《規定》還明確,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利率為24%-36%,自願支付後不能要求退款。

對逾期期間的利率沒有約定的,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支持6%的利率,這與《合同法》第211條未約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為不付款,但約定的逾期利率不得超過24%不同;同時,條例明確規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同時約定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合計不得超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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