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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期內出資不到位,認購股東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認繳制下註冊資本不到位,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規定如下:1。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在認繳制下,出資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理論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長。2.公司破產清算時,未繳出資會加速。1,《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投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2.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公司在人格否認下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實踐中,如果股東的實收資本與公司的經營規模和所需財產極不相稱,公司資本明顯不足,導致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以認定股東濫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將經營風險外化給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為在認股制度下,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理論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

第二十二條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如果股東的實收資本與公司的經營規模和所需財產極不相稱,公司資本明顯不足,以致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以有把握地認定股東濫用法人地位,逃避有限責任債務,將經營風險外化給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投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責任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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