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庭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必須做出解釋。法院履行了解釋權之後,當事人就要為自己進行的民事訴訟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在質證中行使的解釋權:法院在組織質證前,必須對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解釋。舉證期限過後提交的證據,其法律後果可能是證據喪失權利,可以被認定為新的證據,也可以被視為新的證據。對方應當對證據發表意見,不代表同意質證。拒絕對證據發表任何意見的,在證據被法院采信的情況下,承擔放棄質證權的後果。如果法院在訴訟中不履行解釋權,也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法院送達舉證通知書的,根據《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壹款,法院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送達舉證通知書。由於舉證通知書中含有證據權利喪失的規定,如果法院未履行舉證通知書送達義務,導致當事人證據權利喪失,壹審法院可以因壹審法院未履行解釋義務而將案件發回重審。
第二,解釋是法官的義務,而不是他的權利。如果壹審法官沒有說明,可能會因為違反程序被發回重審。
第三,釋明權是告知當事人的義務,而不是替當事人做出選擇。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也可以不變更,這是當事人的處分權。當事人不改變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這不影響當事人以其他法律關系或者訴訟請求重新起訴的權利。因為重新起訴的對象與本案不同,不會違反“壹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以其他訴訟請求重新起訴的,法院仍應受理。
第四,釋明權的行使要把握:壹是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尋求當事人陳述和訴訟的本意。第二,要堅持中立原則,把握好適當的度。解釋權的行使不壹定影響法官的中立地位。所謂中立,就是法官在整個訴訟活動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公正地審理案件。解讀不代表偏見。釋明權的設立是為了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社會秩序的穩定,而不是為了幫助壹方當事人勝訴。第三,要堅持透明公開的原則,在法庭或雙方面前行使,尊重他們的意願表達。第四,普通程序應當經合議庭評議後作出。為保證對法律關系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解釋的準確性,建議基層法院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將簡易程序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由合議庭討論或通過法庭會議提出參考意見,由合議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