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同意書中手術風險由患者承擔的條款是否違反《合同法》第41條和第53條的規定?仔細分析壹下相關條款就清楚了。《合同法》第41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手術風險的發生既不是醫生的過錯造成的,也與患者無關,而是醫學科學發展的局限性造成的不良後果。
如果醫生在手術風險條款中列舉了醫務人員通過努力可以預防的情形,則不屬於手術風險,違反了《合同法》第41條和第53條的規定。當然,這不是手術風險的部分是無效的。
如果手術同意書只約定手術風險由患者承擔,則不屬於免除醫生責任、加重患者責任、排除患者主要權利,也不包含醫生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承擔責任的意思。筆者認為手術同意書中關於手術風險由誰承擔的約定並不違反《合同法》第41條和第53條的規定,因此是有效的。這是因為:
(1)手術等特殊醫療行為具有風險性,法律沒有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只是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如果不能通過免責條款免除不法行為人的過錯,實際上將禁止免責條款在醫療行業的使用,這將極大地限制醫療行業的正常業務,阻礙醫學科學的發展,最終損害患者的合法權益。
⑵被害人同意是侵權行為法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古羅馬有壹句法律諺語,約定的行為不違法。被害人同意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被害人同意必須事先作出;②被害人的同意必須明確表示;③受害人同意的內容是將來承擔損害後果,從而免除侵權人對損害後果的責任;④被害人的同意應當真實、自願;⑤被害人必須具有同意能力;⑥加害人必須充分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⑦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手術同意書中的手術風險承擔條款符合上述要求。
令人欣慰的是,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願冒險或者自願承擔損害是加害人免責事由,但中國人民大學起草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責任法建議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自願承擔損害”的條款,規定“受害人明確同意對其造成損害,自願承擔損害後果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自願損害的內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德的,不能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權的情況下,患者作為潛在的受益人,應承擔潛在的手術風險,因醫生過錯產生的不良後果應由患者自行承擔。不管理論上是否承認手術同意書中手術風險承擔條款的效力,這種承擔手術風險的方式在實踐中壹直都有操作,理論只是對實踐中這種操作方式做了邏輯解釋。
綜上所述,手術同意書既不是“生死符”,也不是“護身符”。是醫生對患者身體進行手術,患者同意承擔手術風險的基礎。它是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