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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釋法”:酒店員工因偷廚房食物被辭退。

司法案例“以案釋法”:酒店員工因偷廚房食物被辭退。

在酒店廚房私吃實物,讓某五星級酒店工程部維修工王丟了工作。但是,酒店也需要為自己的武斷辭職付出代價。

2006年7月24日,王應聘到湖北省武漢市橋口區某五星級酒店工程部工作。2012年7月,王與酒店續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2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2013年3月,王在工作時間內,私自到該酒店餐廳在廚房吃菜,被酒店主管發現。

這家五星級酒店的《員工手冊》第七章規定,“從酒店或客人處偷竊食物或飲料”屬於嚴重過錯,初犯者將被給予書面警告,勞動合同將再次解除,且無任何補償。

2013年3月26日,酒店向王出具警示函,王簽字確認。

同年3月27日,酒店以“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為名,向王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3月28日,王辦理完交接手續後離開酒店。

離職後,王認為酒店解除勞動關系不合法,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遂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機構判決酒店辭退王違法,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酒店不服仲裁裁決,向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酒店方面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王某不僅盜竊酒店食品飲料,還在單位被同事發現後對同事進行威脅。他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據此,酒店認為依據單位規章制度解除與王的勞動合同並無違法之處,是正當行使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硚口法院審理後認為,酒店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某的行為對酒店同事構成了威脅、恐嚇或危害。而且酒店在對王發出書面警告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

據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橋口法院判決酒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被告支付賠償金。此外,橋口法院還查明,酒店未依法為王繳納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綜合案情後,法院判令酒店壹次性賠償王31,000元、撫恤金損失4550元,共計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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