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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異物商家拒絕賠償1000。

消費者聲稱食品中有異物,有權向商家索賠並獲得1000元以上的賠償。在司法判決書中,問題描述的情況基本是原告食用食品中的異物不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範疇,原告要求賠償100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這部法律修改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都可以包括食品中不能出現“異物”這壹事實,屬於法律補充性和懲罰性規定的保護範圍,因此食品中的異物商家不能拒絕支付1000元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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