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權是行使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公意。主權是由* * *利益決定和約束的,依法行事。法律是基於公共利益的公共意誌的行為。
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它並不總是能夠做出明智的判斷,因此也不總是能夠找到相同的利益,所以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並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君主和公意)才有權制定法律。
3.對政府來說,僅僅立法是不夠的。執法也是必要的。盡管主權機構擁有立法權,但它不能賦予自己執行法律的權力。在公意的指導下,法律的實施需要主權主體和公民之間的中介。這就是政府的作用,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者,而不是主權者本身。
4.公意堅不可摧。通過投票來表達。古羅馬、古希臘,尤其是民國歷史上的斯巴達,都教會了人們這些形式的價值。
擴展數據: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提出的;
盧梭的社會政治哲學追求人類自由平等的最高目標。
《論人類不平等》的主題是探索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礎,而社會契約論則提出了實現社會平等的理想。前者的結束是後者的起點:暴政被暴力推翻後,人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社會中實現新的平等。
盧梭說有三種可能的路徑:壹是回歸自然狀態,二是通過暴力革命廢除壹切不平等的根源,三是用社會契約保障社會平等。第壹條路不可行,回歸自然狀態的路已經被遺忘;第二條路也是走不通的,因為暴力只能被打破,而不能產生新的力量。
由於歷史上的契約是以犧牲人類的自由和平等為代價的,盧梭想創造壹種真正合法的契約來取代它。盧梭認為,社會契約的核心是權力的轉移。
社會契約的結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說的擁有絕對權力的利維坦,也不是洛克所說的權力有限的政府,而是強制權力和自由權力相結合的“公意”。
所謂公意,是指所有契約者的公共人格,是其個人與意誌的“道德統壹”,是“每個成員作為整體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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