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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執業藥師的管理要求

中藥管理

1.中藥材的采集堅持“最大持續產量”的原則。

2.道地藥材要用傳統方法加工;原產地初加工嚴禁濫用硫磺熏蒸。

3.農村中醫技術人員不得自行種植、采集和使用的中藥材包括:①國家規定需要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原植物;(二)國家規定需要特殊管理的有毒醫用中藥材;(三)國家規定需要特殊管理的瀕危野生植物藥材。

4.自種、自采、自用的中藥材只準在本村醫療機構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藥制劑。

5.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1)城鄉市場均可銷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二)禁止銷售假冒偽劣中藥材;(三)嚴禁從中藥材市場或其他不具備中藥飲片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購進中藥飲片,確保中藥飲片安全;(4)未經批準,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經營中藥飲片和中成。

藥和其他藥物;(五)嚴禁從事飲片分裝、換標等活動;(六)禁止銷售國家規定的27種有毒藥材;(七)嚴禁非法銷售國家規定的42種瀕危藥材。

6.進口藥材申請包括首次進口藥材申請和非首次進口藥材申請。

7.首次進口藥材是指不同國家(地區)、不同申請人、不同藥材的進口藥材。取得進口藥材批準文件後,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非首次進口直接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非首次進口藥材實行目錄管理,具體目錄由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和調整。

8.進口藥材批準文號:(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14位年號和14位藥材序號。

9.首次進口藥材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進口藥材批準書》後1年內,從《進口藥材批準書》註明的到達口岸組織藥材進口。進口藥材時,進口單位應當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0.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物種是指瀕臨滅絕的珍稀野生藥用物種。

11.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物種是指分布面積減少,資源處於枯竭狀態的重要野生藥用物種。

12.三級保護野生動物物種是指資源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用物種。

13.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名錄:(1)壹級(禁止出口、禁止獵捕):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2)ⅱ級(限制出口,持許可證):馬鹿茸、甘草、麝香、蟾酥;黃連、黃柏、蛤蚧、哈蟆油、穿山甲、厚樸和杜仲;蘄蛇、烏梢蛇、白花蛇、人參、熊膽和血竭;(三)三級(限制出口,持許可證):紫草、阿魏、防風、山茱萸、豬苓、肉蓯蓉;川貝、川貝、五味子、黃芩、胡黃連、連翹、石斛;牡荊、訶子、刺五加、秦艽、遠誌和天冬;龍膽、阿莎麗、羌活。

14.中藥飲片的包裝必須有印刷或標簽。

15.中藥飲片的炮制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範進行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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