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住宅小區的業主對車庫或車庫內的車位擁有產權或使用權,按照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3.住宅與非住宅混合居住的小區,住宅業主按照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住宅區停車位管理規定
財產法:
第三十條因合法的建設、拆遷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產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之日起算。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三。居住區人防工程停車位的法律規定
1.《物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歸屬采取“約定所有權”的觀點,即在現行法律對車位、車庫的歸屬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車位不屬於人防工程,只要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 建設費用不計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成本,地下車位面積不計入公攤。
2.《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下或者地上設立”,最終確立了建設用地可以分為不同級別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