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誌願者組織的工作範圍如下:
1.為涉毒貧困家庭兒童開展幫扶活動;
2.積極參與禁毒知識的普及;
3.參與毒品預防宣傳教育,特別是針對青少年和學生的宣傳教育;
4.參與其他與禁毒相關的公益活動。
禁毒誌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禁毒誌願服務活動;
2.接受藥物管制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3.要求組織在提供禁毒誌願服務時,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安全保障;
4.對我縣禁毒誌願者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請求縣禁毒辦幫助解決誌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6.有困難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7.請求縣禁毒辦維護其合法權益;
8.獲得禁毒工作相關獎勵;自願入隊,自由離隊。
禁毒誌願者積極向過往居民發放禁毒宣傳資料,講解毒品危害及預防、禁毒法律法規等知識,鼓勵大家積極舉報吸毒犯罪。許多居民都對禁毒宣傳表示認可,並承諾壹起加入禁毒誌願者宣傳隊,向身邊的親朋好友宣傳禁毒知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條國家鼓勵誌願者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誌願者進行指導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壹條國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全國性的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開展公益性禁毒宣傳活動。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