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是指不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而具有收養本質的收養關系。事實收養的條件如下:1。當事人以父母相待;2.長期生活在壹起;3.實際上履行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4、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表彰。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互為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多年,親友和群眾也視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法定收養手續的收養。
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被收養子女改姓養父母,與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履行對養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本,意識檔案等材料。
(2)長期同居。* * *同居是父母和孩子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才能得以實現。養父母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給他人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以成立事實收養。
(3)切實履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支持、關心、保護和教育,子女對父母的支持和幫助;相互繼承等。
(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表彰。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衍生問題:
事實收養應該符合什麽條件?
(1)當事人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被收養子女改姓養父母,與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履行對養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本,意識檔案等材料。
(2)長期同居。* * *同居是父母和孩子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才能得以實現。養父母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給他人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以成立事實收養。
(3)切實履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支持、關心、保護和教育,子女對父母的支持和幫助;相互繼承等。
(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表彰。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除前款規定外,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