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事項上,任何人在網絡上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應當給予精神賠償;
2.在刑事方面,如果行為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還涉及侮辱、誹謗、造謠誹謗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能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
3.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確定侵犯隱私類別的標準如下:
1.未經公民許可,公布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的;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其住處,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的;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綜上所述,受害人可以請求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比如行為人正在散布受害人的私人信息,侵犯受害人的私生活,從而阻止損害的發生或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10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