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需要支付被解雇員工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解雇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被辭退的職工支付賠償金:
(壹)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並通過法定程序辭退職工;
(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辭退職工;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時辭退員工。
三、提前30天通知或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照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