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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管理辦法

深圳海關出口監管倉庫進口貨物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深圳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進口貨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監管倉庫及中國海關監管貨物管理辦法》( 2004年第12號令),制定本規程。海關總署133)等相關規定。第二條本操作規程所稱出口監管倉庫儲存的進口貨物,是指出口型出口監管倉庫用於組裝出口貨物的進口貨物和用於改變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包裝的進口包裝材料。本操作規程僅適用於深圳海關出口監管倉庫儲存的進口貨物的管理。第三條出口監管倉庫儲存進口貨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出口監管倉庫必須是出口配送倉庫;

(二)出口監管倉庫企業管理規範,具備向海關納稅的能力,無走私和重大違規行為;

(三)經營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應當在出口監管倉庫內劃定專門的儲存區域,用於儲存進口貨物及其拼裝或者分裝貨物,設置明顯標誌,並具備符合海關要求的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

(四)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具有健全完善的進口貨物、組裝或更換包裝等管理制度。

(五)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將進口貨物和拼裝、分裝貨物納入出口監管倉庫電子賬冊管理,並與海關聯網;

為了適應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有利於生產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的精神,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稅貨物,是指已進境但被海關緩繳進口稅款或儲存後復出口的貨物。經海關批準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倉庫稱為保稅倉庫。第三條經登記批準從事進口業務的單位從事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的進口,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具備嚴格的海關監管條件、經海關審查確保符合海關規定的獨立專用倉庫,經海關批準後方可經營。保稅貨物、保稅倉庫的管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負責,海關可以將其與保稅倉庫的管理人壹並鎖閉。第四條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應當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有權隨時派員進入倉庫檢查貨物儲存和相關賬目。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到倉庫監管,倉庫管理員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住宿便利。第五條保稅貨物進境時,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壹式三份,加蓋“保稅貨物”戳記並註明已存入某地保稅倉庫,然後向進境地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實與實際貨物相符後,壹份留存,兩份隨貨物交付保稅倉庫。倉庫管理員應在貨物入庫後立即在上述報關單上簽字,並留存壹份,退回海關查驗。

法律依據: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保稅區海關監管,促進保稅區健康發展,根據《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保稅區是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海關按照本辦法對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進行監管。保稅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區域(以下簡稱非保稅區)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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