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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方方法論體系有什麽區別?

建立在奴隸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希臘和羅馬的法律,與建立在早期農業社會基礎上的東方奴隸制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古代東方,由於土地公有制的長期保留和原始社會的殘余,法律的發展非常緩慢、簡單和粗糙;古希臘羅馬時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法律發展非常迅速,達到了比較完善的水平。其次,在古代東方,法律是為君主專制服務的,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在西方,大多數奴隸制國家采取民主或貴族的形式,所以法律更民主。尤其是雅典,其民主政治達到了當時的最高水平。第三,在古老的東方方法中,宗教是非常強大的。不僅印度法和希伯來法是法律與宗教融合的體系,而且埃及、巴比倫等世俗國家都宣稱法律是上帝賜予的,是上帝意誌的體現。在西方、希臘和羅馬的法律中,宗教的影響基本消除,成為壹個獨立的領域。它不承認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認為法律必須符合自然理性,自然理性的核心是正義,法律必須是正義的體現。最後,在古代東方,立法權大多掌握在君主手中。而在西方,法律的來源是分散的,例如雅典和羅馬共和國時期,有執政官和治安官的通知,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和法學家的著作。除了經濟原因,政治制度、社會文化、歷史傳統和宗教信仰也是古代東西方法律產生這些差異的重要原因。但是,盡管有這麽多的不同,因為古代東西方國家畢竟都是奴隸社會,所以他們的法律也有壹些基本的相似之處。例如,他們的法律經歷了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過渡期;兩者都反映了奴隸主階級和集團的利益和要求;法律壓制的邊緣指向了廣大的奴隸;他們都調整自由民之間的關系,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早期的法律,等級森嚴,原始社會的參與,適用範圍狹窄。其實古代東西方法律是有發展關系的,比如埃及法和巴比倫法影響希伯來法和希臘法,希伯來法和希臘法影響羅馬法等等。因此,在分析古代東西方奴隸制法律的差異時,我們不應該忘記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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