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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的範圍是什麽,有哪些不能抵押的情況?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民法典規定的不能抵押的財產,但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可以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物的,貸款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壹定的財產擔保其債權。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抵押物能否再次處分,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如下:(1)抵押物轉讓,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提前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主債權已清償的,抵押權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通過清償債務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消滅權。(二)抵押物租賃,1。抵押合同訂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仍然有效。2.抵押成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出租抵押財產時,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對因出租抵押財產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抵押人已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抵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實現抵押權所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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