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所說的“重傷”,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使人身體殘疾或毀壞容貌。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
3.其他的對個人健康有很大的危害。其中,“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是指在損傷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造成生命危險的並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性、化學性或者生物性損傷因素造成的損傷。
(三)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我國對故意傷害的概念。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我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之壹。主要特點是:(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故意損害身體健康壹般不構成犯罪。但自殘損害社會利益,觸犯其他刑法規定的,則構成犯罪。(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危害他人健康的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或損害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無論使用什麽手段,傷害他人健康都是壹種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情節之壹,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導致死亡。
第三,故意傷害罪與壹般傷害罪的界限
毆打壹般只是對他人造成暫時的身體疼痛,或者輕微刺激他人的神經,但沒有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所以不構成犯罪。值得註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對他人身體造成了壹定的傷害,但明顯是輕微的,即根據人體輕傷的認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罪和壹般傷害罪時,不僅要考慮行為是否對人體組織器官功能造成了損害,還要考察損害程度。
以上是關於日本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的相關內容。根據相關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