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借款合同或借據中沒有利息約定,往往可以推定借款人不必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換句話說,從法律上講,借款人獲得的是無息貸款。
2.雖然可能會對出借人的利益造成壹定的損害,但也是誠實守信原則的體現。我們通常稱之為免息假設。
3.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自然人貸款除外,當借貸雙方利息約定不明確時,貸款人要求支付利息,法院會從市場利率、交易環境、交易方式等多種角度確定利息。
4.貸款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24%。
5.根據《民間借貸法》規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超過36%的部分必須返還。如果24%到36%之間的部分已經繳納,則不需要返還。
6.也就是說,在選擇貸款時,判斷小貸公司的貸款產品是否合規,可以通過年利率不超過24%來驗證。
7.原則上不承認復利,但只要年利率不超過24%,就合規。我國法律規定,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進行復利。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是不承認復利的,但是合同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復利。按照《民間借貸法》的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24%。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中的規定,私人個人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