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確定原告資格的關鍵標準是原告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利害關系”壹詞的具體含義和內容壹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界定,這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壹個障礙,也是學者們討論的壹個話題。
民事訴訟的過程:
1,起訴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
2.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舉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審判具有維護起訴合法性的意義。在現代社會,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承擔著起訴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而這種起訴必須是正當的,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法院通過審判排除非法證據,可以糾正和遏制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違法行為,維護起訴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從而維護法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