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份判決書中我們可以看出,江歌媽媽對劉鑫追求的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對劉鑫的判決只是民事賠償,並不涉及違反法律的層面,所以判決書不能證明劉鑫有罪。
我們再來看壹下本案審判長紀煥飛的陳述:“劉某喜作為江歌的好朋友、救助人,未如實告知、提醒江歌其介紹的侵害危險性。面對陳世峰不法侵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險,他為了保護自己而不顧他人的生命安全,將江歌擋在自己的住所外殺害,明顯是錯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學界專家指出:法律上有確保安全的義務,應該積極救助受害人,而不是讓受害人的情況變得更糟。如果情況惡化,可以認定她沒有盡到註意義務,可以構成過錯。
從這句話可以看出,雖然劉瑾所在的行業存在嚴重的道德過錯,但是如果壹個人需要別人的幫助,他也會受到極大的傷害。如果她不采取救助行為,是不合法的。這就相當於妳在大街上看到壹個罪犯持刀襲擊,別人可能會受傷,但妳沒有能力和壞人搏鬥。往前沖的話,可能會給自己。這個時候,妳不出面制止壞人的犯罪行為,並不違法。大眾只能在道德上譴責妳。但妳不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但在江歌劉鑫案中,法院最終判決劉鑫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原因是考慮了整個事件的前因後果後才做出的決定。事件從劉鑫開始,她在知道可能有問題的情況下,把搭檔推到前面,在搭檔呼救時,沒有采取壹些可能的行動。這已經嚴重觸犯了中華民族的道德低線,這個行業必須給予必要的懲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法理也大於人情。當然,法院在判決時也給予了劉鑫必要的考慮,並沒有完全支持江歌母親207萬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
就像江歌的媽媽聽到判決時說的那樣,“人都走了,賠多少錢都無所謂。他只是希望法律證明劉鑫有過錯。劉鑫在案發前後壹直撒謊,江歌反鎖房門後被犯罪嫌疑人暗殺。這個事實不能否認。法律還了她們母女壹個公道。”
願這審判讓死者安息,讓生者良心警醒。可以幫助更多的人在別人受到傷害的時候伸出援手。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樹立的壹個大字“人”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