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過程是:
1.提交申請。法院判決執行完畢後,敗訴的債務人在生效時間內不選擇上訴或者不履行判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2.接受審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將依法進行審查,以確定強制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此外,還要考察敗訴的債務人是否有執行能力,執行是否有效。
3.通知債務人履行。法院出具執行書,會先交給被執行人。同時,被執行人也會通知債務人,要求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強制執行。
4.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前,執行人員會先討論並確定實施方案,有時會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實施。強制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還會將具體情況告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1.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強制執行;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1份,生效法律文書證明1份;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