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a)砂、泥土、黃金、沙或淤泥的處置;
(二)爆破、鉆探、挖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批準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申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采砂作業;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四)采砂船舶、船舶和船員證書齊全有效;
(五)無違法采砂失信和不良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河道采砂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河道采砂申請書;
(2)營業執照;
(三)采砂船(機)證和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砂石堆放地點和廢舊物資處置方案;
(五)船舶油汙和生活垃圾的處理方案;
(六)河道清理和修復計劃;
(七)規範開采承諾書;
(8)其他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