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長期反復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以某種犯罪為經常性業務,或以犯罪所得作為其生活和奢侈的主要來源,或已成為壹種犯罪習慣的人。累犯不加重刑罰,累犯加重刑罰。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犯罪,應當從重處罰,且不能取保候審,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數額較大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被假釋的罪犯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