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改制、定向增發、並購投資、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決策和審批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買賣股票,以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獲取非正常利潤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待遇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擴展數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黨內紀律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壹)堅持黨要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註重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
(2)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受到嚴肅公正的紀律處分,在黨內不存在不受紀律處分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紀律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吸取教訓,挽救生命。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要把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做到寬嚴相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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