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唯心主義法律觀是壹個抽象的法律概念。我們認為,如果是以康德哲學為基礎,那麽法學理論的前提就是唯心主義。在康德看來,世界上有兩件事越來越令人震驚和敬畏。他們是頭頂的星空,心中的道德。前者成為宇宙學和天文學的哲學基礎。後者不僅成為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規範的哲學淵源,而且在我看來對於法學理論也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康德唯心主義的法律觀首先源於人的內在自律性。可以認為,法律是人心內在力量的延伸。內心意誌對行為的規範作用,通過立法程序產生了法律規範。當然,地方細節就像立法程序的嚴謹程度壹樣五花八門。“壹個行為是否道德,不取決於該行為的後果,而取決於采取該行為的動機。”康德的哲學理論闡明了人類認識事物的壹般規律。正如唯心主義代表觀點“理念決定世界”壹樣,康德的法律觀認為,法律的概念在先,規範的形成在後。這種因果關系就是源頭。不同的是,我們的認知不是原始的本性,而是後天教育形成的觀念。需要指出的是,因為我們的教育,扭曲了我們對真理的理解。當然,真理和知識是兩回事。我們在學習知識的時候,只有基於學科知識,才能開始思考對真理的追求。事實是,正如康德所揭示的那樣,由於自律的觀念,人類發展出了獨特的法律文化。豐富的法律思想孕育了立法的可能性。於是,法律就形成了,這是後來遵循這個觀念的必然結果。人有可能了解自己嗎?康德認為,人可以認識知覺和周圍的世界,但不能認識自己。這種觀點並不構成反駁法律形成的因果關系的理由。因為,法律對人類行為的規範作用,並不是人類意識到自己應該是法律規範的結果。但是思考行為。行為的動機是可以分析的,基本上是基於假設和推測。關於動機,我們不是直觀認知,而是猜測。因此,我們稱之為理想主義的法律觀。
以上只是壹家之言。不知道朋友們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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