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不是起訴書,收到律師函後不需要出庭。當事人收到律師函後,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相關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5條起訴狀的送達和答辯狀的提交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二、律師函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律師函又稱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披露和評價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而提出請求,以達到某種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
律師函屬於非官方文件,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看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隱含著壹種“我已經通知我的律師,我準備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意思。
律師函是律師對壹個事實的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其目的是通過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向受信人明確法律事實,讓受信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以表達自己的意思”。因此,律師函的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達自己意誌的法律行為,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壹種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系,這是最核心的法律關系。二是律師與委托人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向對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或在適當範圍內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以便服務對象作出決定。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律師函只是壹種通知,對相關事實或法律問題的披露和評價不具有法律效力。要麽是律師接待,要麽是起訴,所以不涉及出庭的問題。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