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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了明代會審制度的發展。

答:在唐宋法律的基礎上,明代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聯審制度。明代的會審制度始於明太祖洪武年間(公元1368-1398),定於明憲宗成化年間(公元1465-1487)。這些聯審制度有的是為了慎刑,減少冤獄,有的則是宦官幹預司法的重要途徑。明代主要的合審制度包括三司合審、輪審、庭審、大審、熱審和官審。

(1)在唐代“三司判案”的基礎上,三司會審是指皇帝下令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個機關聯合審理重大疑難案件,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準執行。

(2)輪審又稱九臣會審,由大理寺大臣左都和史會同官、戶、兵、刑、工、禮六臣,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審查。其適用範圍是重大死刑案件,特別是二審後罪犯仍持不同說法,不服判決的案件。輪審的結果必須提交皇帝審批後才能實施。

(3)庭審由中央司法三司會同有關官員和侯波等進行。每年初霜後,全國上報的死刑案件都要重審,既復核死刑,又體現寬大。對於可以憐憫或懷疑的,改為鎮守邊關,犯人以不同口供移送官府重審,這也是清代法庭審判的開始。

(4)官審記錄定制於洪武三十年,案件由都督府、六部、都察院、、總政治部、詹世福,有時還有壹個姓,包括徐。死罪和冤案由皇帝審理,其余依法審判。官審記錄是清代秋審制度的前身。

(5)大審又稱宦官合審,是明朝宦官越權操縱司法的產物。每隔五年,皇帝就命壹名宦官,與三法司的官員壹起,審判大理寺積壓的案件。審判不僅在北京舉行,還派官員到其他地方記錄囚犯的建議。

(6)熱審是夏季為減輕刑罰而設計的審判制度。每年農歷除夕十多天,刑部就命令都察院和錦衣衛審犯人,輕罪審完就執行。審判失敗的人將被釋放出獄候審。明憲宗時規定,疑罪從重者免死,輕罪者減刑,枷暫放。南京實行熱審後。並逐步落實到“其外部審計記錄也以此制度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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