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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庭的執行壹直無效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1)與執行人員溝通,看是否有暫緩執行的裁定,法院院長是否批準延期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盡量與執行人員協商解決(現在執行難,執行人員壓力大,盡量溝通)。(2)您也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向執行人了解並提供了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信息,爭取盡快拿到執行款。(三)法院無故拖延執行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向上級法院舉報:“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執行,或者依法應當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執行的,對下級法院久拖不決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會同下級法院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法院申請執行第壹步: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債權公證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三步:申請復議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時,被執行人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並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姓名或印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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