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長負責制:行長和經理負責貸款管理。
貸審貸評分離: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評估的調查,並承擔調查錯誤和評估不準確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並承擔審查錯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償還,並承擔因檢查失誤造成的催收不良責任。
分級審批制:貸款人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報上級行審批。各級分行應根據借款人、抵押物和擔保人的信用等級,確定每筆貸款的風險。
崗位責任制:各級貸款管理部門要把貸款管理各環節的管理責任加到嚴格劃分的部門崗位和個人上。各級信貸人員的職責,貸款人對大額借款人要建立建設工廠信貸員制度。
離職審計制度:貸款經理調離原崗位時,應對其任職期間和權限內發放的貸款進行分類審計。
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1)審查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如為企業,應審查借款人是否合法設立,是否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並查驗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關註相關證書是否通過年檢或相關驗證。
(二)關於借款人的資信,檢查借款人的註冊資本是否適合貸款;審查是否存在明顯的抽逃註冊資本的情形;過去的貸款和還款;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違法情況是否可能影響還款。
(3)關於借款人的貸款情況,借款人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立了基本存款賬戶和壹般存款賬戶;借款人(如為公司)的對外投資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50%;借款人的負債比例是否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4)關於擔保,如為保證擔保,應考察保證人的資質、信譽和履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