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土地復墾費和土地復墾費,不履行復墾義務的,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建議行政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未經批準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林業、果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用地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擅自開發土地面積處以每公頃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並按擅自開發的土地面積處以每公頃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開墾禁止開墾的坡地、沙荒地和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土地原狀,處以每公頃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非法占用土地的,按非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二)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準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例自2000年6月6日起施行。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和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