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撤訴: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原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訴的;
2.法院作出是否同意原告撤訴請求的裁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準許撤訴,案件審理終結;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案件;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原告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取款必須合法;必須駁回所有索賠;它必須在法院宣布判決之前提出。
撤訴的條件是: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宣布判決的,有權申請撤訴;
2.申請回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宣布判決的,有權申請撤訴;
(2)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宣布判決的,有權申請撤訴;
b、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
c、申請回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原告的撤訴請求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原告不能利用撤訴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原告申請回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回避條件;
d、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裁定;
(3)撤訴是針對訴訟權利,其實質是表明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消滅民事實體的某種法律關系或者確認權利;
(4)撤訴必須經法院裁定;
(5)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處理程序終止。
綜上所述,撤訴是原告主動放棄起訴請求,向法院申請撤訴的行為。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壹種方式,也是主動放棄已經提出的請求的壹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8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