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這是強制性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對招標人和中標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簽訂書面合同,壹方面可以彌補中標通知書過於簡單的缺陷,另壹方面可以進壹步明確和組織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規定的相關實質性內容,包括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並以合同的形式統壹起來,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合同的履行。完全不履行主要是指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壹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完全不履行的情況下,說明該當事人有完全不受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該合同對該當事人已經無效。完全不履行就是嚴重違約,可以直接賦予非違約方解除權。履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賠償超出部分。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並公告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