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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可以發出停工令的幾種情況。

監督人可以發出停工令的情況如下:

1,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施工;

2、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的;

3.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或者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4、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質量事故。

必須監督的建設項目如下: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

3、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

4、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其他項目。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未經批準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未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質量事故的,監理可以發出停工令。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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