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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土地利用的認定標準

(1)低效工業用地是指: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和淘汰類工業用地;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工業用地;建築物、構築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列入市、區工業布局調整計劃,需搬遷和“退二進三”的工業用地;土地利用強度和土地產出率低的工業用地;廢棄的露天采礦用地。

(二)舊城用地,是指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按片區進行改造的布局分散、設施落後的舊城、城中村和危舊房用地。

(3)舊村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布局分散、設施落後、需要改造的村莊用地。

(4)低效商業用地是指建築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土地利用強度較低,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業、辦公、酒店等非住宅經營性用地。

(五)其他低效用地,是指上述四類以外的利用效率較低,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土地;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可以利用邊緣地、夾層地、花卉種植地等零星用地。

低效用地定義範圍:城鎮低效用地是指城鎮布局分散、設施落後、利用粗放、使用不合理的存量建設用地,包括低效工業用地(含工業、倉儲、物流和科研用途,下同)、低效商業用地、舊城用地、舊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

低效土地利用的範圍

(1)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用地;

(二)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土地;

(3)“退二進三”的工業用地;

(4)布局分散、設施落後,規劃確定待改造城市的城鎮、廠礦、村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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