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在法庭上當場提交證據是有效的。
對於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的證據。
此外,關於民事證據的幾項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顯失公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
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陳述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普通程序的第壹審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出的反訴,應當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是比較嚴肅的,法庭上不允許做偽證。如果對證人和當事人雙方都極其不利,國家的法律是不允許觸犯的。法律來源於人民,服務於人民,正因為有利於法律生活,才能和平發展。如有其他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前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