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黃漫人當時正在河邊釣魚,沒想到卻發生了悲劇:他釣魚時因為被高壓線壓住而意外觸電身亡。黃某家屬將柳江供電公司訴至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3萬余元。近日,柳江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
5月7日,黃與朋友魏等人在柳江區金德鎮壹條小河邊釣魚。在捕魚過程中,黃被高壓線電死。魏等人緊急撥打急救電話將黃送往醫院搶救。黃經搶救無效死亡。
黃家屬認為,事故現場的高壓線屬於柳江供電公司管理。事故發生時,現場附近沒有安全警示標誌,通往河道的路邊植被茂盛,嚴重阻礙行人觀察高壓線。因此,柳江供電公司作為事故現場高壓線的運營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供電公司認為,黃是否因觸碰高壓線而觸電身亡值得懷疑。只有醫院的死亡證明,沒有經過公安或相關鑒定機構的鑒定,不足以證明他是觸碰高壓線觸電身亡。而且該位置高壓線高度為4.85米,符合10KV高壓輸電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時應高於4.5米的相關規定。
事故現場已懸掛警示牌,柳江供電公司只是電力運營企業,不是電力管理部門,沒有義務設置安全警示牌。同時,黃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在高壓線下捕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持3米多長的魚竿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捕魚。其行為本身違反了《廣西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的相關規定,存在重大過錯。損害後果應由黃本人承擔。柳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醫院的探視記錄、死亡證明、證人證言均證明黃系電擊致休克死亡。柳江供電公司對黃的死亡有異議,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
本案中,黃的死亡系高壓電所致。根據《侵權責任法》,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柳江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輸電線路的運營方,應對黃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黃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的情況下,仍在高壓電下釣魚,釣竿觸及高壓線,導致自己死亡。其行為屬於重大過錯,對自己的死亡負有責任,可以適當減輕柳江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整體情況,柳江區法院壹審判決柳江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黃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