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是否分為法定債務和故意債務,根據債務的原因和內容確定。
2.根據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債權分為特定對象的債務和種類的債務。
3.根據債務雙方的人數,債權分為單壹債務和多數債務。
債權與“債”的對稱性它是指權利主體在債的關系中所擁有的要求義務主體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債權和債務共同構成了債務的內容。債權與物權相對應,成為物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財產權相比,債權具有以下特征:
(1)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或履行義務的某種行為;物權的客體只是物。
(2)債權的權利義務主體只能是特定的人;財產權只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確定的。
(3)債權無追索權,物權有追索權。債權可分為合同產生的債權、侵權產生的債權、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和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因債權人人數不同,可分為單壹債權和多數債權;因為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以分為若幹債權和連帶債權;債務履行的選擇性可分為簡單債權和選擇性債權。
發生原因
債的原因可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務消滅的原因是清算、提存、抵銷和免除。
合同。合同是產生債權的主要原因。基於合同的債務是合同的債務。合同義務是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設定的,是民事主體積極參與民事活動、活躍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同時,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債務。
侵權。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壹方當事人只有在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他人損失,即使自己沒有過錯,也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義之財。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遭受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獲得利益的壹方返還不當利益。
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