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並軌之前,我國采取的是雙軌制,即企業養老金和事業養老金采用不同的退休養老制度。合並的原因是企業養老金比企業養老金高3倍左右,社會分配不均。
2014養老金並軌以來,教師養老金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年十年過渡期”的規定發放。
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為“老人”,基礎養老金按原待遇標準發放;6月14+10月1後參加教學工作的為“新人”,基礎養老金按新標準發放。
至於政策實施前工作的,政策實施後退休的,算“中人”。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根據繳費年限長短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政府根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從2022年6月5438+10月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保險業實現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
《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大力開展企業年金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保障計劃,提高職工保障水平,探索個人養老保險業務,拓寬商業養老保險服務領域。
中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有三個層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覆蓋面不斷擴大,我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實現全覆蓋。但由於社會保障的原則是“低水平、廣覆蓋”,
目前,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壹些大的問題。養老保險市場的巨大需求,僅靠社保是站不住腳的。養老保險替代率從上世紀末開始逐年下降,現在不到47%。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刻不容緩。通過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的結合機制,分流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壓力,建立全社會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
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養老保險自動生效。所謂“完全”的特征是工人與生產資料的分離;所謂“基本”,就是參加生產活動沒有成為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法定年齡限制是切實可行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