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並通過自己的行動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設定和承擔公民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3.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組織區別於其他組織的重要標誌。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特征是什麽?
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正的生命,依法產生和死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比如,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而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允許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根據《民法》第58條,法人應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