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離婚的條件是:
1.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2.壹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其他第三人不得作為起訴方提起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壹百六十壹條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