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超過1,000元:每件支付50元。
(2)654.38+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訴訟標的金額×2.5%-200元。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2%+300元。
(4)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金額×1.5%+1300元。
(5)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654.38+0%+3800元。
(6)654.38+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0.9%+4800元。
(7)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訴訟標的金額×0.8%+6800元。
1.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開。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財政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憑繳費憑證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費。依法應當退還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繳納和退還的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擴展數據:
1.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
3、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
4.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決定由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直接向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免費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翻譯。
參考資料:
訴訟費-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