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是以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前提的。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違法侵權行為有很多種,性質也不壹樣。判斷是否進行,要具體行為和場景情況具體分析。判斷標準不能機械地理解和判斷刑法中的進行和既遂,因為進行和既遂側重於行為人可罰性的行為階段,而侵害正在進行,側重於保護辯護人的利益。因此,不能要求對受害者實施了非法侵害。只要不法侵害的實際危險迫在眉睫,或者已經達到既遂狀態但侵害尚未結束,就應當認定為正在進行。司法實踐通常將這種正當防衛稱為“特殊防衛”。
在刑法中作出特殊防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進壹步體現“法律不能向違法讓步”的秩序理念,同時肯定防衛人會以相等或超過的強度進行還擊,即使不法侵害人被打死、打傷,也不必擔心防衛過當可能成立從而構成犯罪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面對不法侵害人的“暴力”性質,對辯護人進行限制仍然過於苛刻,不僅違背立法初衷,也難以達到制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需要強調的是,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所以不能寬泛認定。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特殊防衛案件,違法與合法的對立不明顯,存在泄憤報復的成分,在認定時要非常謹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