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地產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4、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房地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與房地產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雖然房產公證並不是房產交易的必要環節,但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規避很多風險,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不動產公證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不動產買賣合同公證、不動產租賃合同公證、不動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不動產繼承公證、不動產贈與公證、不動產侵權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公證、安置協議公證、產權確認公證、房屋保全證據、涉外及港澳臺房地產事務公證。
房產歸房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不動產的公證壹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和港澳臺不動產的公證應由司法部批準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香港的公證, 涉澳涉臺房地產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法律很多,其行為除了有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規範外,還有中國公司法等法律進行規範。要保證房產交易合法,最難的是保證交易不與任何法律條款相沖突。絕大多數的交易者不可能有這麽高的法律水平。將公證作為不動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有能力全面掌握和正確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以保證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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