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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園欺淩最新法律法規

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校園欺淩,造成他人重傷及以上後果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使打人不嚴重,只要動手就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而且壹般會留有犯罪記錄,對以後的工作和生活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校園欺淩年齡在18以下,校園欺淩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有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和經濟能力,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未成年惡霸有自己的財產,可以從自己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以由其監護人承擔。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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