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產或者票證,應當由被執行人當面交付,或者由被執行人轉交,由收貨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轉移,由收貨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予以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案例:拖欠8年的工程款案告破。
1995 2月17日,廈門市政府決定對原承辦“九·八”投資貿易洽談會的富山國際會展城進行擴建,會展公司委托廈門國貿大廈籌備處進行建設。
1995年5月17中建三公司承建主體工程,當年“九·八”前竣工投入使用。當時為了趕工期,工程所有手續同時辦理,導致工程決算審計壹直拖到2001 11 8,中建三局承擔的部分工程決算審計1280萬元。此前,在中建三公司的催促下,展覽公司陸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230萬元。
富山展覽城在2000年以8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臺商。轉移資金基本用於支付原富山會展城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稅款和部分銀行貸款。中建三公司見索要欠款無望,於2001年7月訴至法院。廈門中院經過壹審、二審,判決展覽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國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國茂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2002年6月11日,省高院判決廈門國際展覽公司支付中建三公司所欠230萬元及利息。國貿大廈籌備處不是法人單位,國茂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省高院判決下來後,中建三公司立即向廈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中院得知展覽公司無可執行財產後,終止執行。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中建三局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項目出售後,展覽公司在未先清償先行施工方的債權的情況下,不得用項目款清償其他債權人的債權。
於是,中建三公司不斷向市政府和市信訪局相關領導反映,請求幫助解決欠款問題。
經調查,市信訪局認為中建三公司反映的情況合理。其召集會展公司和國貿中心及其主管部門貿促會、貿發局協商解決方案,並將此問題列入全市滾動排查的重大信訪事項,並向市相關領導進行了匯報,明確指出會展公司和國貿中心均為廈門市國有企業,兩家公司的債務糾紛不應影響第三方利益。
由於近年來建築市場的不規範和自身的管理問題,中建三局很多工程款無法收回,員工已經幾個月沒有發工資了。為妥善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市政府經研究決定,由國貿支付拖欠款項,市財政先行墊付,以後從國貿支付的利潤中扣除。
市信訪局辦案同誌接到市政府指示後,立即聯系市財政局和市中級法院,要求市中級法院優先執行該案,務必在春節前將錢直接發到每壹位職工手中。
人民網-拖欠8年的工程款案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