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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多少獨立董事?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1發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仍在實施)中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包括三分之壹的獨立董事。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壹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關系是,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兩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決策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或者由股東會授予。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有沖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的決議,直至董事會改組或解散。

董事會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執行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的派出機構,代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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